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蕭山出租車劫殺案:被告上訴被駁回 維持死
發表時間:2017-10-16 瀏覽次數:21
法院二審認為,項生源因瑣事膠葛,采用石塊砸頭面部、捂嘴、掐頸等足致使命的手段擊打被害人要害部位,并將被害人丟棄邊,致被害人滅亡,足以表白項生源的客觀居心和客觀行為均合適居心罪的形成要件,原判認假寓心罪準確。
當車輛行駛至杭州市蕭山區農墾一場16隊四號橋南機耕時,項生源借故下車,并從邊撿起一石塊隨身照顧后前往車上。
2012年12月23日,項生源因本案被刑事,2013年1月5日被。嘉興市中級按照嘉興市人民查察院的,于2013年5月30日以居心罪判處項生源死刑,緩期二年施行,終身,并判令項生源補償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世接經濟喪失人民幣20萬元。一審訊決后,項生源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均不服,別離提出上訴。
項生源提出,其沒有的居心,原鑒定性不妥;其分開案發覺場時被害人未滅亡,被害人死因不明;請求從輕懲罰。項生源人還提出,偵查機關提取、制造的證人證言、現場勘查等具有瑕疵,不克不及作為利用。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提出,原判所確定的附帶民事補償數額過低,請求改判。
之后,項生源駕駛徐彩華的出租車逃離現場,并將車棄于杭州市蕭山區城北水泥廠旁,分開時取走徐彩華的傳呼機、耳飾、現金、駕駛證、行駛證等財物。
據此,法院作出二審裁定:駁回項生源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上訴,維持原判,并核準嘉興市中級以居心罪判處項生源死刑,緩期二年施行,終身的刑事判決。
浙江省高級依法構成合議庭,公開開庭歸并審理了此案。項生源及其人、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及其代辦署理人、浙江省人民查察院的查察員參與了庭審。項生源家眷、被害人家眷、記者和社會群眾旁聽了庭審過程。
上車后,兩邊再次爭持,項生源持石塊擊打徐彩華頭面部,并掐頸、捂嘴,又將徐彩華拖出車外棄于邊,致其機械性梗塞滅亡。
項生源,男,41歲,杭州市蕭山區人。1995年3月20日11時許,項生源在杭州市蕭山區衙前鎮汽車站附近,乘上由蕭山區衙前鎮吟龍村青年婦女徐彩華駕駛的浙江01-G3705紅色夏利出租車回家,途中兩人因瑣事發生爭論。
今天,浙江省高級公開開庭審理了項生源居心(上訴)一案,并當庭駁回項生源上訴,核準嘉興市中級對其的死緩判決(項生源涉蕭山出租車劫殺案本報曾作過持續報道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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